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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卫普法丨典型案例(三)------未按照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12日,某市卫生监督所2名卫生监督员对某公司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现扬下达卫生篮督意见书,要求十五日内整改健。
9月21日和10月21日、莱市卫生监督所先后两次到该公司进行复责、发现该单位仍未落实整改、遂进行了受理立案,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2名劳动者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和检测方案确认了该单位的涉害岗位和危害因素。结合该单位2019车的关于“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行政处罚,最终确认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且逾期不改,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_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他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告知劳动者危害的真实情况等的违法行为,违及了《职业病防治法》》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话。第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四)项、第定,第十一条第(一)(三)(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为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上述行政处罚合并,最终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 1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送达后,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处罚金额较大,法院组织了听证、资“核查、查封设备、现场评估等程序,在强制执行进行最终拍卖程序前,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加处罚款人民币 10万元、垫资的评估费人民币 7000元,共计人民币 20.7万元。法院 2023年3月1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案例评析】
1、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执行到底。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状态为关停,账户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查封一批陈旧的机器设备。与法院执行庭沟通,表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下执行裁定,执行中止,若后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二是将查封的机器设备评估后拍卖,需要我委业行评信费,但流拾的风险极大。秉着执行到底的决心,执法单位主动整责评估费7000元、案件承办人与评估公司、法院人员多次到现场参与评估工作、积拾推动案件强制执行、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普法宣传,最终在执行拍卖前期,当事人如数缴纳所有罚款,本案至此结案。
从作出处罚决定,到当事人缴纳罚款、历时2年之久,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但办案人员秉着决心、恒心、耐心,终使本案圆满结案,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切实履行了自身职责。
2、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得当。
        本案在调查时发现其2006年投产的“空心砖”生产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投产时间距今已有14年,已超过5年追诉期,因此对子单位的“空心砖”生产项目未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在2019年已被原安监局查出,时逢职卫生监管职能转换,由我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限期改正。2020年当事人同样的违法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逾期不改的应处5-20万元的罚款。由于当时国家、省、市均未出台关于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因此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且正值疫情期间,经案件承办人会商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在对这项违法行为进行自由裁量时给予了基数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综上两点充分体现了本案的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得
3、另辟破案蹊径,破解取证难题。
       本案中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在检查中常有对抗逆反心理,获取证据困难。但是办案人员细心梳理案情,发现该单位曾与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了一份职业卫生检测合同,虽未支付服务费但已开展现场调查。立即与该服务机构取得联系,调取了当事人的现场调查记录和现场检测方案从而确定当事人的涉害岗位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获得了本案关键证据,也为本案的调查奠定了基础。
【思考建议】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的探讨。本案中,对于当事人账户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曾提出了两种处理方式:中止执行或评估拍卖。若采取中止执行,后期只能在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资金时,才可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几乎没有相关的手段来密切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的变化,因此要想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的机会较少,这也是平时大额罚款案件执行难的一个原因。考虑到被执行人尚有一部分查封的机器设备,故选择了评估拍卖的方式。综合本案经验,作为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从以下两点援解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加销与法队通联系,关注强制执行的进展,将已掌握的相关信发院的提特人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及时向法院反馈,积极成零头的资产核查和现场评估工作,以推动执行工作。二是从被执行人入手,始终不放松对被执行人的法律积提全动联系被执行人,详细告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所的法律后果,同时摸排被执行人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技接执行人的亲朋好友来教促其主动履行,最终促使被当事人在拍卖程序启动前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体系。分析本案中的当事之所以未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因为主要负责人从未接过职业卫生培训,这也是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的职业卫生现因此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训,是目前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效能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当前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但面对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如何培训,谁来培训,如何保证培训效果,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莫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建立覆盖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网络平台提高职业卫生培训的参培率,双管齐下,促进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率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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