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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卫普法丨典型案例(二)------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案件介绍
2022年7月4日,某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9月2日,收到当事人递交的陈述申辩书及听证要求。
2022年9月20日,区卫生健康委对该案件进行听证并下达听证意见书,维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内容。
2022年9月22日,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二次合议,经批准后,决定维持对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未提起诉讼。
案例解读
(1)金额数较高处罚结果难接受
当事人对于处理结果难以接受,并聘请律师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故案件过程持续时间较长,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程序与时间把控较为谨慎,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完成行政处罚送达程序。
(2)整改期限一改再改,整改措施迟迟未下
在2021年下达当场警告时,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违法行为,下达的整改期限为6个月,但因为疫情等不可控因素,到2022年再次检查,期间约10个月,且在此期间也电话通知该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办案机关希望以此给予企业充分的时间完成意见书中限期整改事项。
(3)行政处罚立即下,规章制度须遵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并未规定应进行几次集体讨论,或者是在什么阶段进行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行政机关均进行集体讨论。
(4)期限整改半整改,行政处罚宽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主张:其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整改到位,且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其中包括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相关内容,办案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的行为,采纳当事人此陈述申辩理由,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思考总结
1、本案的基本处理流程为:受理、立案、调查终结、合议、法制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同时提出听证要求)、组织听证、下达听证意见书、进行第二次合议、法制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
2、对于一直存在的问题:因为《职业病防治法》案涉金额均较大,部分项目整改需要较长时间,执法人员在下达意见书时,给当事人下达的整改时间如何确定。各种非正常因素,导致部分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年度检测、现状评价、甚至职业健康检查均产生延迟现象,有的单位能够主动向监管单位报备,大部分单位不断向后推迟,经常超过意见书所要求的整改时间,存在职业健康风险无法解决。
3、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2021年执法过程中,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内容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容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求,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现目前各省市卫健委下设监督执法部门,将监督执法权下移至部门,降低基层人员执法的难度。与此同时,基层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各省市依托现有结构,组织相关的培训及考试,搭建相应的平台,建立数据库,对建立健全各省市卫健委的人员建设,培养一批批在监督执法岗位上面的人才,打下夯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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