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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卫普法丨典型案例(一)------存在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案件介绍】
       2021年5月,某区卫生健康委收到市级转发的省级督办名单,某区某重工有限公司系“2020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10例及以上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相关健康异常的用人单位”省级督办企业,该公司在其名单上,存在有多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常的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第一时间约谈相关企业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贯,给予企业相应自行对照整改的时间。但该公司无主动整改的意识,在自行整改阶段依旧不改变现状,根据这一情况,2021年9月,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调查。经后续走访调查,证实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① 安排7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
② 未安排2名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6日,对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整改并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经听证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现场实地复核,对事实、理由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经委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从12.5万元降至10万元。
      然而,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政处罚内容,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022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催告书》。当事人申请免除滞纳金(加处罚款)。经合议讨论,对该公司提出的免除滞纳金的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该公司仍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义务,遂依据《行政强制法》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
2022年7月2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10月8日强制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结案。
【案例解读】
(一)  取证细致入微、证据链完整
1. “伪造调动表”成案件突破口。
       执法人员结合督办文件里的健康异常人员名单,在翻阅当事人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时,发现有多名职业禁忌证员工。当事人提供的多名禁忌证人员岗位调动审批表上,被调动人员签名栏字迹一模一样,这一线索成为该案的突破口。为防止企业把禁忌证员工第一时间“假调离”,一组执法人员深入车间寻找禁忌证员工,另一组执法人员“拖住”企业管理人员调查取证。在上百人的车间内,执法人员找到两名禁忌证员工仍在原职业禁忌岗位作业,劳动者证实岗位调动表非本人签字,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安排7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的事实。
2. 多方证据印证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在查看劳动者个体复检报告结论时,发现有2名疑似职业病病人,而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结论中,并无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结论,针对体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不规范的行为,执法人员将线索进行了移送至相关部门。最终结合职业检查检查总结报告、劳动者个体报合、当事人询问、劳动者询问等多方证据,印证该单位存在疑似职业病病人且未安排2名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
(二)  程序合法完整,裁量适当
        本案前后历经一年多,经历了现场检查、受理立案令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现场复核、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催告、再次陈述申辩讨论、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案情复杂,案件办理缜密有序,审查审批完整,程序合法。
(三) 刚柔并济执法,诠释了优化营商环境情怀
        在政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当事人的行为不是一罚了之,而是通过法治宣贯、卫生健康部门对当限期整改、约谈提醒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整改时间,在当事人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力的情况下,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了合情合理的柔性执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予以了充分考虑。柔性执法不等于“不执法”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寓情理于法理中,使问题得到解决,达到了监督执法的目的宗旨,诠释了优化营商环境情怀,也维护了法律尊严。
【思考总结】
 (一)监测监督联动,执法精准高效
       省级监测发现异常,由基层督办,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先行掌握相关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异常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使基层执法时更有针对性目的性,监督执法更加精准高效,同时由于是省级督办,可以使基层执法减少许多不正常的干扰和阻力,有利于基层执法的顺利实施。
(二)转变执法理念,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认可当事人超出整改期限的整改,下调罚金金额,符合《行政处罚法》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执法理念的转变。
       执法人员进行了实地复并经集体讨论决定,认为该单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采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最终对该单位的行政外罚罚款金额从中档降低至低档范围,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初衷。
(三)强制执行处罚,保障行政行为有效实施
       对当事人催告后,未采纳当事人减免加处罚款的理由是行政行为的严肃性的保证。
       本案当事人在听证阶段,其救济权利已经得到充分保证与实施,在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后,仍以整改到位作为减免加处罚款的理由,加处罚款是迫使当事人履行罚款的义务法律以强制力为后盾,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由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未采纳当事人减免加处罚款的理由。
       职业健康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本案反映了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时的不负责、不作为的问题。在本案中禁忌证员工不调岗、疑似职业病病人不诊断,用人单位甚至伪造调岗手续的行为,可能贻误劳动者治疗的最佳时间,从而对劳动者身体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损害。
(四)明确主体责任,守卫劳动者健康
       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其所禁忌的作业。对于职业禁忌的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定条件进行职业禁忌证的判定。
       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责任,真正关心关注劳动者健康才能有效降低职业病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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